欧洲发明专利

2022-06-07: 欧专局关于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的答疑

华孙事务所编译,2022年6月7日

 

在现行的欧洲专利体系下,欧专局集中审查欧洲专利申请,为申请人节省了在多国并行申请的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授权专利的较高质量。但是,由于各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欧洲专利生效和后期维护(如翻译、登记、缴费等事宜)都有各自的规定,因此授权后的欧洲专利须依照各国国内法分别进行生效和后期维护,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能会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昂贵的过程。此外,由于欧洲专利生效后即“分散”等同为若干个在成员国生效的国内权利(欧洲专利这一特征使其被形象地称为“a bundle of rights”),因此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无效程序等相关工作都要在各个成员国的法院和/或行政主管机构分别进行(例外: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可以向欧专局提起异议程序),导致专利权人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显著增加其诉讼难度与应对成本。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2-06-07

2017-02-17: 欧专局对五大局间的PPH项目有何具体要求?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2月17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专局对五大局间的PPH项目有何具体要求?

 

:PPH全称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中文称为“专利审查高速路”。世界最大的五个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知识产权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间PPH项目的实施于2014年1月6日正式开始。原本计划2017年1月5日结束,由于取得较好的用户反馈,五大知识产权局已决定延长该项目至2020年1月5日(可以参见欧专局官方公报(OJ EPO)2016年12月期A106:“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ilot programme between the IP5 Offices based on PCT and national work products”)。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10-19

2016-06-24: 英国退出欧盟对欧洲专利体系有何影响?

作者:孙一鸣(HUASUN),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问:作为欧盟境内仅次于德国的第二大经济体,英国退出欧盟对欧洲专利体系有何影响?

 

答:今天,英国就是否退出欧盟的全民公投结果已经公布:英国将退出欧盟。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该公投结果在法律上尚未产生英国退出欧盟的效果。根据《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50条的规定,决定退出欧盟的成员国应就其退盟意向通知欧洲理事会,之后欧盟应和该成员国展开退盟谈判并达成退盟协议。在退盟协议正式生效后,或在退盟协议失败的情况下从通知退盟意向起两年期限届满时,该成员国才正式退出欧盟,除非欧洲理事会在该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一致通过批准延长该期限。

 

所以,英国在法律上正式退出欧盟之前仍然是欧盟的正式成员国。从今天至英国退出欧盟,至少还会有几年的时间,特别是目前尚不清楚,英国何时会就其退盟意向正式通知欧洲理事会。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6-07-07

2014-12-03: 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的答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12月3日, 德国慕尼黑

 

 

问: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的答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直接申请(包括巴黎公约途径)欧洲发明专利时,欧专局会出具一份欧洲检索报告(ESR: European search report),并附上欧洲检索意见(European search opinion)。含欧洲检索意见的欧洲检索报告(ESR)也被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进入欧洲时,国际阶段一般不是欧专局进行国际检索,因此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后欧专局会另外出具一份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ESR: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并附上欧洲检索意见(European search opinion)。含欧洲检索意见的补充欧洲检索报告(SESR)也被称为扩展欧洲检索报告(EESR)。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4-12-03

2022-11-15: 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附图需要满足什么要求?不满足时,欧专局会如何处理?

本次答疑更新主要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6条的内容充实和细化了对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附图形式规定的介绍,特别明确提示了附图中原则上不应包含文字内容的要求。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2-12-08

2014-10-08: 中国申请人是否可以以欧专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初审报告结果较为积极的情况下,如何加快在欧专局前的授权程序?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10月8日, 德国慕尼黑

 

 

问:中国申请人是否可以以欧专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在国际初审报告结果较为积极的情况下,如何加快在欧专局前的授权程序?

 

 

答:欧专局是否可以成为来自中国(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的PCT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取决于欧洲专利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协议的相关规定。欧洲专利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签署的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关于欧专局在专利合作条约下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3(2)条中有如下规定: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4-10-08

2018-04-26: 欧专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的第三方意见有何相关规定?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8年04月26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专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的第三方意见有何相关规定?​

 

答:第三方意见(英文:third party observations;德文:Hinweise/Eingaben/Einwendungen Dritter;法文:observations des tiers)是第三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交的说明专利申请或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书面意见。

 

欧专局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欧专申请公开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欧专局前的程序中提交意见: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4-26

2014-05-02: 申请欧洲专利是否可以要求台湾、香港、澳门的优先权?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5月2日,德国慕尼黑

 

 

 

问:申请欧洲专利是否可以要求台湾、香港、澳门的优先权​?

 

答:首先,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8条,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欧洲发明专利)。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7条第1款规定,首次申请在或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时,申请欧洲专利可以要求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该条款原文如下:

 

Art. 87(1) EPC: Any person who has duly filed, in or for

(a) any State party to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or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4-05-02

2016-03-23: 同一申请人相同主题的德国发明专利和在德国生效的欧洲发明专利,权利范围以哪个为准?在其它欧洲国家的情形呢?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6年3月23日,德国慕尼黑

 

 

 

问:同一申请人申请的德国发明专利和在德国生效的欧洲发明专利,权利范围以哪个为准?在其它欧洲国家的情形呢?

 

答:这一问题在欧洲被称为“double patenting”,即在某一成员国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欧洲发明专利具有相同的申请人/权利人、相同的发明主题、相同的申请日/优先权日的情况下,所涉专利申请/专利的效力问题。

 

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Art. 2(2) EPC),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6-03-23

2014-01-16: 申请号、公开号、注册号、专利号在欧盟/欧洲有什么区别?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1月16日,德国慕尼黑

 

 

 

问:申请号、公开号、注册号、专利号在欧盟/欧洲有什么区别?

 

答: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的“申请号”(或“档案号”,File number)和“注册号”(Registration number)是一样的。申请号和注册号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官方检索界面也被称为“外观设计号”(Design number)。需要注意的是,OHIM官方并没有“公开号”(Publication number)的说法。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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