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设计

2023-05-29:欧专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针对误导性收费有哪些警示?

 

欧专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针对误导性收费账单(misleading invoice)提供的警示信息和相关示例可以帮助申请人、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快速识别误导性收费账单,从而有效规避被欺诈的风险。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3-07-07

2022-05-12: 欧盟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评判形成了什么共同实践做法?

欧盟知识产权局此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含有文字和/或图形要素且其形状本身不具备显著性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评判的共同实践做法(该共同实践做法简称为CP9),本答疑从定义、适用范围、评判标准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介绍。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2-05-18

2022-01-10: 欧盟关于互联网上外观设计公开的认定标准形成了什么共同实践做法?

该共同实践做法介绍了互联网环境下的不同公开方式(网站、应用程序、电子邮件、文件共享等)应如何进行保存证据,对不同取证方式的注意点做了提示,并列举了可能被视为互联网上公开的例外的情形。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2-03-22

2021-01-27: 关于英国脱欧对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影响的答疑

英国脱欧过渡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1年1月1日起,欧盟法不再适用于英国。本答疑将从欧盟法和英国法两个层面以问答形式向中国申请人/权利人简要介绍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的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相关程序的一些特殊注意事项。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1-03-03

2019-11-28: 在欧盟外观设计相关程序中错过期限有无补救办法?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67条规定的权利恢复程序为当事方对错过的期限进行补救提供了可能性,但适用该程序需要当事方能够证明其在当时情况下确已尽到全部注意义务,且前述期限的错过根据条例规定将直接导致权利丧失或无法再恢复权利的后果。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9-12-18

2019-11-22: 套件产品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需注意哪些问题?

可以被作为单独一件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来请求保护的套件的各组成部分一般应属于洛迦诺分类的同一个大类,且相互之间应当存在外观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通常也会放在一起被当作一套产品来销售。提交申请时,要注意至少有一张图片可以呈现出该套件产品的全貌。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9-12-12

2019-09-30: 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要求展会优先权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华孙事务所,2019年9月30日

 

 

问: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要求展会优先权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条例”)第44条规定,如果一件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将该设计在官方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则自首次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其有权在申请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时就同一设计要求展会优先权,该优先权具备条例第43条所规定的效力(主要是作为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和独特性的时间点)。

 

条例第44条原文如下:

 

Article 44 Exhibition priority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9-10-17

2017-12-14: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2)条规定的宽限期应如何适用?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12月14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2)条规定的宽限期应如何适用?(仅讨论注册式外观设计的情况)

 

答:《欧盟外观设计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作为欧盟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实质条件是具备新颖性(novelty,具体规定见条例第5条)和独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具体规定见条例第6条)。判断注册式外观设计新颖性和独特性的相关时间节点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简而言之,在前述日期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都有可能成为破坏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新颖性和/或独特性的在先公开设计。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12-29

2016-11-24: 一件欧盟外观设计的多张申请图片何时会被官方认定为未反映同一件设计?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6年11月24日,德国慕尼黑

 

 

 

问:在提交欧盟外观设计时,一件外观设计提交的多张申请图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官方认定为未反映同一件设计?

 

答:在递交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时,欧盟知识产权局会进行形式审查,但并不会针对新颖性和独特性展开实质审查。不过,欧盟知识产权局对《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47条规定的注册障碍(包括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准则等)是由其依职权自行审查的。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在递交申请时应尽可能明确其外观设计申请的保护对象和范围,以避免在官方形式审查中遭遇障碍并导致注册程序的迟延。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6-12-09

2016-06-24: 英国退出欧盟对欧洲专利体系有何影响?

作者:孙一鸣(HUASUN),德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问:作为欧盟境内仅次于德国的第二大经济体,英国退出欧盟对欧洲专利体系有何影响?

 

答:今天,英国就是否退出欧盟的全民公投结果已经公布:英国将退出欧盟。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该公投结果在法律上尚未产生英国退出欧盟的效果。根据《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50条的规定,决定退出欧盟的成员国应就其退盟意向通知欧洲理事会,之后欧盟应和该成员国展开退盟谈判并达成退盟协议。在退盟协议正式生效后,或在退盟协议失败的情况下从通知退盟意向起两年期限届满时,该成员国才正式退出欧盟,除非欧洲理事会在该成员国同意的情况下一致通过批准延长该期限。

 

所以,英国在法律上正式退出欧盟之前仍然是欧盟的正式成员国。从今天至英国退出欧盟,至少还会有几年的时间,特别是目前尚不清楚,英国何时会就其退盟意向正式通知欧洲理事会。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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