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0: 欧盟关于互联网上外观设计公开的认定标准形成了什么共同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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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2年1月10日

 

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European Trade Mark and Design Network)是欧盟知识产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及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随着这一项目的逐步推进,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用户组织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在此合作框架下,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参与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的各知识产权局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这些共同实践做法旨在提升相关事宜对于审查员和实务认识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本答疑对关于在互联网上的外观设计公开的认定标准的共同实践做法 (CP10 Common Practice – Criteria for assessing disclosure of designs on the internet,该共同实践做法以下简称为CP10)的内容做简要介绍。

 

 

1. 问:互联网环境下外观设计的公开方式通常有哪些?

 

答:一般来说,外观设计可以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下述方式进行公开:

  • 网站(如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库、社交媒体)
  • 应用程序
  • 电子信件
  • 文件共享

 

2. 问:互联网环境下的不同公开方式怎样进行保存证据?

 

答: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在证据保存方面需注意不同的侧重点,分述如下:

(1)网站:比较常见的是通过页面截屏的方式获得相关证据(也是获得外观设计公开证据最常用的方法),但需在截屏中清晰呈现相关外观设计的特征细节、公开日期并注意留存网站URL链接地址。如是通过网页打印方式保存证据,则打印日期将被推定为设计公开日期,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或文本内容可以推断出有更早的公开日期。

 

(2)应用程序:当应用程序有网站版本时,优选考虑保存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若应用程序的网站版本无法使用时,可以使用移动设备的屏幕截图作为证据。另外,从应用程序获取的屏幕截图时,除非可以从屏幕截图中的内容推断出设计公开的日期,否则获取屏幕截图的日期即被视为设计公开的日期。

 

(3)电子邮件:需注意拟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邮件中应呈现相应外观设计的外观特征,尤其是当外观设计图片被作为附件传送的情况。此外,设计公开的相关日期应被清晰识别,特别是在电子邮件中包含了多个日期引用的情况下。

 

(4)文件共享:常用的文件共享方式是P2P(文件直接从一个用户的计算       机下载到另一个用户)和文件托管(将文件上传到共享平台)。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P2P还是文件托管,用户只有在下载并打开文件后才能看见相关文件的信息内容。因此,通过文件共享选择设计在线公开时,建议提交其它证据作为补充,例如使用电子邮件告知用户新内容被上传;如果前述证据无法获得,也可以通过相关文件的被下载时间来界定该外观设计的公开日期。

 

 

3. 问:评估外观设计公开日期时,不同的取证方式各自有哪些注意点?

 

答:根据取证方式的不同,分述如下:

 

(1)搜索引擎和网站存档服务提供的日期:当从网站存档服务获得证据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网站可能存在限制访问的内容或内容删除,例如无法存档受密码保护的内容、网站所有者可能会阻止存档系统访问其内容或网站所有者要求删除存档的内容等等。建议使用网站存档系统而不是搜索引擎服务来证明外观设计的公开。

 

(2)计算机生成的时间戳信息:当请求特定计算机网站的时间戳时,该服务将提供带有证书验证的时间戳信息内容,例如URL地址和日期等等,CP10建议使用计算机生成的时间戳信息作为外观设计公开的证据。

 

(3)取证软件工具:使用取证软件工具可以获取数字化和计算机生成的证据。有些取证软件工具面向非专家用户,可以免费从互联网上获得。CP10建议,在使用取证软件工具来获取证据时,最好提供一些信息,如解释此工具的信息内容、包括如何获取信息、获取何种信息、并从中获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等等。

 

 

4. 问:哪些情形可能被视为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例外情形?

 

答:CP10列举了下述可能被视为例外的情形:

 

(1). 一般而言,限制在特定人群范围内以密码保护作为准入措施,或要求付费方可进入,都不能阻止某一外观设计在网页、应用程序或文件传输平台上被公开从而构成在先设计。

 

(2). 语言可能会影响欧盟的业内相关人士知晓互联网上的设计公开事宜。

 

(3). 在评估某一外观设计在互联网上的可检索性时,应考虑某个特定公开来源是否在技术上可行。更进一步,通常的商业流程中的业内相关人士的特定行为模式也应在此被考虑。

 

(4). 地理封锁可能也需要作为信息是否能够被欧盟的业内相关人士获取的一个考虑因素。

 

(5). 如果外观设计在披露时受到明示或非明示的保密条件的约束,则该等披露不能被认为构成公开。

 

 

 

相关链接:

 

关于在互联网上的外观设计公开的认定标准的共同实践做法(CP10)全文(英文,PDF版本)请见: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News/cp10/CP10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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