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6: 欧专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的第三方意见有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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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8年04月26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专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的第三方意见有何相关规定?​

 

答:第三方意见(英文:third party observations;德文:Hinweise/Eingaben/Einwendungen Dritter;法文:observations des tiers)是第三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交的说明专利申请或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书面意见。

 

欧专局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欧专申请公开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欧专局前的程序中提交意见:

"I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any third party ma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present ob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invention to which the application or patent relates. That person shall not be a party to the proceedings."(Art. 115 EPC) 

 

提交的意见需要使用欧专局的一种官方语言(英文、德文或法文)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陈述其基于的理由(Rule 114(1) EPC)。欧专局会将提交的第三方意见通知给申请人或权利人,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就此进行评论(Rule 114(2) EPC)。第三方意见可以附有现有技术文件,这些现有技术文件可以是任何语言,但欧专局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第三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现有技术文件的英文、德文或法文翻译(欧专局审查指南 Part A-VII 3.5)。

 

提交第三方意见不需要缴纳官费,且可以匿名提起,也不需要签字。

 

在第三方意见中可以阐述专利申请或专利不满足授权条件的原因,除了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常见的原因外,也可以基于清楚性问题、公开不充分、不可专利性及不允许的修改。第三方意见提交后,欧专局会向第三方确认收到其提交的意见,但并不会通知其后续进程。在第三方署名提起意见且意见有翔实理由支撑的情况下,欧专局会争取在收到第三方意见的三个月内给出下一份官方通知。(欧专局审查指南 Part E-VI 3)

 

第三方意见及欧专局最终的决定任何人均可以在欧洲专利登记簿中查看到。不过,如果提交第三方意见时欧专局已经就授权或驳回作出决定,则欧专局不会考虑第三方意见的内容,而仅仅是将第三方意见归入档案。如果提交第三方意见时欧专局前的程序已经结束(比如在授权公告后),则一方面欧专局不会考虑第三方意见的内容,另一方面该部分档案不会被查询到(但异议程序开始后该部分档案可以被查询到):

"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ies received after the decision to grant/refuse the application has been pronounced in oral proceedings or issued in written proceedings (see G 12/91) will be included in the file without taking note of their content. Observations by third parties received once proceedings are no longer pending (e.g. after 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grant) will be neither taken into account nor made available for file inspection. They will however be made available for file inspection upon the start of opposition proceedings." (欧专局审查指南 Part E-VI 3

 

如果第三方意见在国际阶段被提交,则该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欧专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一旦欧专局可获得第三方意见,则欧专局会考虑第三方意见的内容。(欧专局审查指南 Part E-VI 3

 

在提起异议的期限(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结束后,欧专局异议部门可以依职权(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4条第1款)提出异议请求没有包括、但第三方意见包括的异议理由。不过,这种情况下,仅在显而易见这些异议理由是相关的且会影响专利被全部或部分维持有效时,这些理由才能被异议部门考虑。最后,也需要注意,支持新异议理由的事实和证据迟交时,可能会被欧专局排除考虑(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4条第2款)。(《欧专局申诉委员会案例法》III-N-4.2)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相关规定:

 

根据《德国发明专利法》第43条第3款第2句,任何人均有权向专利局提示可能阻止专利授权的现有技术。

 

提交第三方意见后,该第三方并不能获得程序参与方的身份,也无权向专利局询问对第三方意见的处理结果,但可以通过档案查询获知相关情况。第三方意见会通知给专利申请人。(Schulte Patentgesetz Kommentar, 10. Aufl, § 43 Rd. 42)

 

根据《德国发明专利法》第59条第5款的规定,《德国发明专利法》第43条第3款第2句(即第三方意见)也适用于异议程序。

 

区别于《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德国发明专利法》第43条第3款第2句所提到的第三方意见仅限于现有技术文件。不过,仍可以在第三方意见中包含其它阻止授权的原因(如发明无法被实施等),因为如果这些原因对所做决定显得具有重要影响,则专利局会依据调查原则在其裁量义务范围内对这些原因进行考虑。另外,第三方意见也不局限于异议人提出的撤销理由,因为专利局不是对异议而是对专利是否有效做出决定。(Schulte Patentgesetz Kommentar, 10. Aufl, § 59 Rd. 148)

 

更新记录 

2018-04-26: 答疑更新:欧专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的第三方意见有何相关规定?(增加了欧专局前异议程序中相关规定及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程序中相关规定)
2017-11-07: 答疑更新:向欧专局提交第三方意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欧专局2017年11月版最新审查指南更新了欧专局对特殊阶段(授权或驳回决定作出后、程序结束后、及国际阶段)所提交的第三方意见的处理
2016-04-22: 答疑更新:向欧专局提交第三方意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补充了对第三方意见的语言要求、可以基于的理由、欧专局处理方式等说明)​
2014-05-15: 新答疑:何时可以向欧专局提交第三方意见?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