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显示,2017年度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展呈现稳中向好态势,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与上一年度相比均有增长,增幅分别为8.2%和3.7%。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申请人2017年递交的欧盟商标申请数量在全部申请来源国中排名第三,进步显著。
这份最新出炉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调查涉及的13个行业领域中,每年因仿冒等侵权行为造成欧盟总体经济损失高达600亿欧元,约等于同年总销售额的7.5%,同时伴随着43.4万个工作机会的直接流失。令人遗憾的是,中国仍是最大的仿冒产品来源国。
2018年5月30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就欧盟商标和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在2010年至2017年间的发展情况发布了两份专题报告。报告显示欧盟商标和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数量在这八年间都有显著增长,中国申请人取得的进步也令人瞩目。
阿迪达斯以其著名的“三道杠”商标成功阻止了一个倾斜角度不同的“两道杠”商标的注册。判决强调了“不正当获利”或“搭便车”作为一种注册障碍事由,意在保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在其商标上业已投入的大量资源及著名商标上所附带的商誉。
本案申诉委员会及法院在认定本案商标标识近似性时均区分了欧盟境内使用英语的地区以及不使用英语的地区,对视觉、发音和概念的比较也是在前述区分的基础之上进行的。
欧盟委员会已于3月通过了这两个条例的最新版本,不过其正式公布和生效还有待后续相关立法程序。最新委派条例与最新实施条例在实质内容上与其对应替代的法案(《委派条例》2017/1430与《实施条例》2017/1431)相同,法条编号也基本保持一致。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无效请求人并未选择攻击欧盟外观设计本身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新颖性和/或独特性),而从其与在先权利之间存在冲突且权利人根据成员国国内法有权禁止该等使用作为无效请求的出发点(《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5条第1款第(e)项)。
自脱欧日起,欧盟商标法院签发的在欧盟全境生效的禁令将不再在英国生效;在英国境内的使用将不再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第1款所称“在欧盟境内”的真实使用。
欧盟法院强调:不能基于欧盟商标与成员国商标在欧盟部分地区无争议共存的在先事实扩大认定二者在欧盟其他地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也不能据此认定在后商标的使用在欧盟其他地区有正当理由。
判决延续了欧盟商标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变形使用的一贯的相对宽松的立场,即,只要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显著性特征,就有可能满足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第1款“真实使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