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无效请求人并未选择攻击欧盟外观设计本身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新颖性和/或独特性),而从其与在先权利之间存在冲突且权利人根据成员国国内法有权禁止该等使用作为无效请求的出发点(《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5条第1款第(e)项)。
自脱欧日起,欧盟商标法院签发的在欧盟全境生效的禁令将不再在英国生效;在英国境内的使用将不再属于《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第1款所称“在欧盟境内”的真实使用。
欧盟法院强调:不能基于欧盟商标与成员国商标在欧盟部分地区无争议共存的在先事实扩大认定二者在欧盟其他地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也不能据此认定在后商标的使用在欧盟其他地区有正当理由。
判决延续了欧盟商标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变形使用的一贯的相对宽松的立场,即,只要实际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中的显著性特征,就有可能满足现行《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第1款“真实使用”的要求。
欧盟新商标指令取消对商标书面可呈现性的要求,《新类型商标呈现形式的共同通报》概述了各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商标类型和定义,并特别提示四种非传统类型商标可接受申请的电子文件格式。
该通知规定,自英国正式脱欧日(2019年3月30日欧洲中部时间零时)起,欧盟商标和欧盟外观设计不再在英国境内有效。除非英国和欧盟在后续谈判中就相关问题另行达成了协议,否则该通知内容将在英国正式脱欧后适用。
近日有多个国家新加入了TMview数据库和Designview数据库,这使得可通过TMview进行信息检索的商标总数超过4760万件,Designview数据库中所包含的外观设计总数已逾1270万件。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26日公布四项局长决定,涉及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求、对于用数据载体(如CD等)提交附件的技术要求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等。上述决定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2017年度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修订工作(WP2)已完成。根据2017年9月22日签发的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17-1号局长决定,新的审查指南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版包含了同样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生效的欧盟商标改革第二阶段的最新内容。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含有中文的欧盟商标/商标申请界定为图形商标,因此在认定近似性时,“视觉、读音、概念”三方面中特别强调“视觉”的比较,而一般不会过多关注读音和概念的近似。这对于中国企业在欧盟的商标申请和商标维权工作都有一定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