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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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6年6月16日

撰稿: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根据2024年12月8日生效的《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修正案(英文:Regulation (EU) 2024/282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 and repealing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246/2002; 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欧盟外观设计改革方案第二阶段措施将从《条例》修正案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即202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欧盟外观设计改革方案及其第一阶段主要内容的中文介绍,请参考:http://www.huasun.org/ipnews/907 其中已提到的关于术语的更新和法律文件结构的调整在此不再赘述。

 

自2026年7月1日起,以下三部关于欧盟外观设计的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开始正式生效实施(此前已陆续于2026年上半年公布):

 

- Regulation (EU) 2026/71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2026 on European Union designs (codification)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6年3月11日关于欧盟外观设计的(EU) 2026/715号条例(编纂) 注:这里的codification指的是将此前的法规和修正案合并为一个单一的、全新的正式文本,其生效后,涉及《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的法条引用原则上即应以该文本为准,以下简称《欧盟外观设计条例》或《条例》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6/137 of 15 January 2026 supplement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European Union designs with rules specifying the details of certain proceedings concerning registered designs, and repealing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245/2002 - 欧盟委员会2026年1月15日(EU) 2026/137号委派条例,通过明确注册外观设计相关若干程序的具体规则以补充理事会关于欧盟外观设计的(EC) No 6/2002号条例,同时废止欧盟委员会(EC) No 2245/2002号条例,以下简称《委派条例》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6/138 of 15 January 2026 laying dow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European Union designs - 欧盟委员会2026年1月15日(EU) 2026/138号实施条例,对理事会关于欧盟外观设计的(EC) No 6/2002号条例中的若干条款确立详细规则,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布时间先后的缘故,《委派条例》和《实施条例》引用的仍是修改前的旧《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即 (EC) No 6/2002号条例,其中的法条编号与最新的 (EU) 2026/715号条例(编纂)是不同的。我们预计欧盟委员会后续应该还会发布引用了更新后的法条及其编号的《委派条例》和《实施条例》。此外,最新的 (EU) 2026/715号条例(编纂)与《条例》修正案中提到的法条编号也有明显出入,其原因应该是立法机关最终对编号进行了调整。鉴此,我们建议读者参阅最新的 (EU) 2026/715号条例(编纂)的附件三的新旧法条编号对比表,以了解法条的最终变动情况。

 

结合最新《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及修正案,以及《委派条例》《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此将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第二阶段的重要新举措介绍如下:

 

 

1. 引入外观设计的新呈现方式(《实施条例》第2条)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第4条,“设计”(design)的定义被扩大至涵盖了动画,“产品”(product)的定义被明确为包括了非实体物件。相应地,在传统的图纸、照片形式之外,《实施条例》第2(1)条允许申请人自2026年7月1日开始在提交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时以视频、计算机成像或计算机建模等作为外观设计的呈现方式。这可谓是第二阶段新举措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

 

在外观设计的呈现上,《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外观设计的呈现应满足一致性(consistency)要求,且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换言之,也就是其保护范围)应由所有视图或图样的全部视觉特征结合来共同确定。不过,在提交视频或计算机建模等新情况下,欧盟知识产权局如何进行一致性审查、在后续程序中如何确定其保护范围,仍有待法律实践(包括审查指南和判例法)进一步厘清。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原《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了每件设计提交图片数量不得超过七张的限制,修改后的《实施条例》已无此数量限制。不过,如前所述,申请人无论提交多少张设计图样,都需要满足一致性要求,即这些图片必须反映同一件设计。

 

 

2. 允许对图样的非实质细节进行修改(《委派条例》第1条,《实施条例》第2条和第7条)

 

对于尚未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委派条例》第1条予以申请人对设计图样进行修改的可能性,但该修改须严格局限于非实质细节(immaterial details),且要确保修改后的图样仍满足《实施条例》第2条的有关规定。同样,对于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实施条例》第7条也允许权利人对图样非实质细节进行修改。不过,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某一修改属于“非实质细节”的修改,恐怕还有诸多不确定之处。

 

 

3. 在无效程序中引入“优先处理机制”(《委派条例》第7条)

 

自2026年7月1日起,如果针对某一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请求仅以其缺乏新颖性和/或独特性为理由,且该外观设计权利人未对无效理由或所请求的救济提出抗辩,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对该无效案件优先进行处理以尽快做出裁决。这一新举措对实务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如果权利人自知理亏(比如确实仿冒了他人的设计,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而放弃抗辩,那么无效部门就会加速该案的处理,无效请求人也因此可以期待尽早获得无效程序决定。

 

 

4. 无效请求人的“负担重心”前置(《委派条例》第2条和第5条)

 

关于外观设计无效程序还有一个重要举措是:《委派条例》将无效请求人的“负担重心”前置,即,要求其在无效程序的初期就提交尽可能完备的无效理由书和证据材料。

 

与原先对此事项进行规定的原《实施条例》第28(1)(b)(vi)条的用语(”an indication of the facts, evidence and arguments”)对比后可以看出,《委派条例》第2(1)(c)条强调,无效请求人应在无效请求提起的同时就提交充分论证的无效理由书(”a reasoned statement setting out the facts, evidence and arguments in support of the grounds for invalidity invoked”),第2(1)(d)条进一步明确,无效请求人需同时提交配套的证据材料。前述规定构成《委派条例》第5条规定的无效请求的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的基本要求之一,即,如果无效请求人未能提交符合第2条要求的理由书和证据材料,且在欧盟知识产权局予以的两个月期限届满后也未能完成补正,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对其无效请求将不予受理。

 

新规定反映了欧盟外观设计无效程序从“低门槛、轻初审”到“重前置、促效率”的转向。这一新举措的目的,一方面可能是为了防止滥诉(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市场主体滥用无效程序以阻击其竞争对手),另一方面也有提高无效程序效率的考量——比如,按照新法要求,无效请求人必须在提起无效请求时就“亮出底牌”,这样一来,在仅涉及新颖性和/或独特性的无效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发现自己确无胜算,可能就会选择不做抗辩,从而直接触发《委派条例》第7条的“优先处理机制”、加快案件进程。

 

 

5. 调整无效程序和申诉程序中败诉方承担的胜诉方代理费的上限数额(《实施条例》第11条)

 

在外观设计无效程序中,由败诉方承担的胜诉方代理费的数额上限调整为450欧元;在申诉程序中,该数额上限则为550欧元;如果进行了口头审理,则在前述费用基础上再增加400欧元。无论胜诉方指派了几位代理人,败诉方承担的代理费总额均不得超过前述法定限额。

 

 

6. 允许仅提交证据文件的相关部分的翻译而不再需要提交全文翻译(《实施条例》第16条)

 

在当事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语言不是本案程序语言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已明确指出该证明文件中只有特定部分与本案相关,那么其所提交的翻译可以仅限于这些相关的部分,而不需要提供全文翻译。这一新举措将有效节省程序各方当事人的翻译成本。

 

 

7. 引入继续处理程序(《条例》第96条)

 

本次修法参考《欧盟商标条例》第105条规定,也为欧盟外观设计引入了继续处理程序(continuation of proceedings)作为当事人错过期限时的补救手段,这意味着在条件严苛的权利恢复程序(Restitutio in integrum,《条例》第95条)之外,新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以“花钱买时间”的绿色通道,当然,前提是继续处理请求自被错过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被提起,且及时缴纳了对应的官费。不过,诸如错过六个月优先权期限、错过维持费缴纳六个月宽限期、错过申诉期限等情形是不能适用继续处理程序来进行补救的。

 

 

最后,《委派条例》和《实施条例》都对过渡期的情况做了规定(《委派条例》第28条,《实施条例》第19条,以上条款称为“过渡期条款”)。原则上,自2026年7月1日起,新法正式开始适用,原《欧盟外观设计实施条例》((EC) No 2245/2002号条例)被废止;但是,在过渡期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比如,对于2026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无效请求的证据材料的翻译要求),仍适用旧法。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新版审查指南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发布,以反映最新法律实践发展。我们会继续跟进并向读者提供相应介绍和解读,敬请期待。

 

 

 

 

 

 

相关链接: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6年3月11日关于欧盟外观设计的(EU) 2026/715号条例(编纂):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600715  

 

欧盟委员会2026年1月15日(EU) 2026/137号委派条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600137

 

欧盟委员会2026年1月15日(EU) 2026/138号实施条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600138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