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欧盟外观设计改革方案正式公布
华孙事务所,2024年12月9日
撰稿: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历经约十年的征询、筹划和准备之后,备受瞩目的欧盟外观设计改革方案终于在2024年11月18日于欧盟公报上正式公布,此次公布的改革方案包含两个法律文件:《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修正案(英文:Regulation (EU) 2024/282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 and repealing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246/2002; 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以及更新后的《关于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欧盟指令》(英文:Directive (EU) 2024/282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October 2024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recast);该欧盟指令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以下简称《指令》)。本文将主要向读者介绍《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的修订情况。
重要时间节点
修订后的《指令》于2024年11月1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天生效,即,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各欧盟成员国有义务于新《指令》生效之日起36个月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即,前述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应不晚于2027年12月9日。
《条例》修正案同样于2024年11月1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不过,根据修正案第3条,《条例》修订内容将从2025年5月1日开始分为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部分修订内容将从《条例》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即202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包括取消同组多件申请时的单一类别限制、采取新的维持费缴纳期限计算方法、适用新的官费费率,等等。
第二阶段:另有部分修订内容,由于尚待二级立法(secondary legislation, 主要指的是实施条例和委派条例)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因此,这些修订内容将从《条例》修正案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即202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下从四个方面简要介绍本次修订后的《条例》预计于第一阶段(202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一系列新举措:
一、术语的更新
术语的更新主要目的在于与《里斯本条约》中的用语保持一致,所有“共同体”(英文:the Community)均被替换为“欧盟”(英文:the European Union或 the Union)。
相应地,原先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英文: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被正式改称为《欧盟外观设计条例》(英文:European Union Design Regulation),其英文缩写也由CDR变为EUDR。原先的“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英文: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缩写为RCD)和“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英文: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缩写为UCD)也正式变更为“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英文:Registered EU Design,缩写为REUD)和“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英文:Unregistered EU Design,缩写为UEUD)。此外,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也正式更名为欧盟外观设计法院(EU Design Court)。
二、法律文件结构的调整
原《共同体外观设计费用条例》(CDFR:(EC) No 2246/2002)被废止,欧盟外观设计的官费费率、结构和缴纳等相关规则被作为附件一纳入新修订后的《条例》。这意味着,今后如果要对官费做任何变动,都需要遵循常规的欧盟立法程序方可实现。
修正案还删去了原《条例》中的若干条款,并对部分条款在《条例》和未来的二级立法之间做了重新分配,以与当前的《欧盟商标条例》及其二级立法的条文结构尽可能保持一致。
三、实体规定的修改
第一阶段引入了诸多对《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实体规定的修改,我们在此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1. 对“设计”和“产品”的定义(修订后的《条例》第3条)
“设计”(design)的定义被扩大至涵盖了动画,在这里动画是一个宽泛的用语,被理解为涵盖了运动和过渡。而“产品”(product)的定义被明确为包括了非实体物件,即,产品可以是除了计算机程序之外的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无论其是体现于物理对象中还是以非物理形式实现的。
由此可见,修订后的对“设计”和“产品”的定义的涵盖范围更大,以确保其能够适应技术进步,同时兼顾法律保护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不过,何谓“适当的设计呈现方式”(appropriate means of design representation)还将由后续的二级立法和判例来进一步明确。
2. 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可见性要求(新引入的《条例》第18a条)
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将给予那些在注册申请时可见的外观特征,但这并不是说产品的设计特征必须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始终可见才能获得保护。例外情形是复杂产品(complex product)的组件,其必须在该产品的通常使用过程中保持全程可见的状态(典型如汽车的保险杠)。
3. 外观设计排他权的范围(修订后的《条例》第19(2)(d)条)
本条列出了外观设计侵权的新情形,包括创作、下载、复制以及与他人共享或分发任何载有该设计的媒介或软件。这在3D打印的技术背景下被认为尤其重要。
4. 维修条款(新引入的《条例》第20a条)
过渡性的“维修条款”(见原《条例》第110条)在修法后成为一项正式规定,明确了:如果复杂产品的部件仅用于恢复产品原有外观的维修目的,则其不受欧盟外观设计保护。该条款强调了仅适用于维修目的,且替换部件必须与原件外观相匹配。
本条第2款指出,本条第1款不得被复杂产品的部件的制造商或销售者援引以豁免其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比如产品的商业来源);不过,本条第3款同时规定,备用部件制造商或销售者并无义务确保其生产或销售的部件产品被终端消费者仅用于恢复复杂产品原有外观的维修目的。
5. 权利用尽(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
为与《欧盟商标条例》第15(1)条规定保持一致,本条将欧盟外观设计权利用尽范围扩大至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英文缩写EEA),同时明确指出,如果采用欧盟外观设计的产品已由欧盟设计权利人自己或第三人经其同意投放到EEA市场,则权利人不得反对在该地区重新销售前述产品。
6. 外观设计注册标志Ⓓ(新引入的《条例》第26a条)
为提高公众对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的认知,并促进受外观设计注册保护的产品的营销,欧盟外观设计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将能够在其产品上使用外观设计注册标志Ⓓ,欧盟外观设计注册号或登记簿链接可以与该标志一同呈现。
7. 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无法再通过成员国主管机构提交(修订后的《条例》第35条)
自2025年5月1日起,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将无法再通过成员国主管机构提交,所有申请均应直接提交至欧盟知识产权局,以适应申请程序的简捷化需求。
8. 同组多件申请时的单一类别限制被取消(修订后的《条例》第37条)
根据原《条例》第37条,同一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多件外观设计(没有上限)的一组申请,但是所包含的多件外观设计对应的产品名称应该属于洛迦诺国际分类中的同一大类(外观设计属于装饰时没有该限制)。修法后,前述单一类别限制被取消,但一组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件数上限被规定为50件。另外,费用结构也有所变化(取消了原先同组多件申请时从第11件设计开始的申请费进一步优惠),详见本文第四部分官费调整的有关内容。
9. 维持费缴纳期限的新计算方式(新引入的《条例》第50d条)
修法后,欧盟外观设计维持费缴纳期限的计算方式将与当前的欧盟商标续展费计算方式一致,即:欧盟外观设计维持费缴纳的截止日期为注册到期日(而不再是保护期限结束当月的最后一天),可缴纳维持费的区间为截止日期前六个月;相应地,宽限期将从注册到期日的次日起算,并在六个月后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维持费的费率在修法后有了大幅提高,详见本文第四部分官费调整的有关内容。
另一个重要提示: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以收到外观设计维持请求的日期作为适用新、旧费率的基准日期。换言之,对于在2025年5月1日之前收到的维持请求,将适用旧的维持费费率;如果在2025年5月1日当天或之后收到维持请求,则将适用新费率。鉴此,我们建议,如果权利人的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期在2025年11月1日之前(不含当天)届满,为节省费用考虑,应提前六个月尽早缴纳维持费,以适用相对较低的旧费率。
10. 欧盟外观设计的继续处理程序(新引入的《条例》第67a条)
本次修法参考《欧盟商标条例》第105条规定,也为欧盟外观设计引入了继续处理程序(continuation of proceedings)作为当事人错过期限时的补救手段,不过前提是继续处理的请求应自被错过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且及时缴纳对应的官费。
四、官费调整
第一阶段最重要的变化之一还包括官费结构和费率的调整。
官费结构方面主要的变化是:提交欧盟外观设计申请时的基础官费不再区分“注册费”(registration fee)和“公告费”(publication fee),而是合二为一统称为“申请费”(application fee);在同组多件申请时,保留从第2件设计开始的申请费优惠,但取消从第11件设计开始的申请费进一步优惠;此外,还引入了继续处理程序作为错过期限时的补救手段并收取相应官费。
官费费率方面的主要变化是:维持费费率显著提高;无效请求和申诉的官费有所降低;取消了登记转让、注销登记许可、请求官方文件副本等若干项官费。
下表反映了本次修法涉及的主要新、旧官费情况对比:
费用项目 |
旧法 |
新法 |
申请费(第1件) |
注册费:230欧元 公告费:120欧元 |
申请费:350欧元 |
申请费(同组多件,第2件起) |
注册费:115欧元 公告费:60欧元 |
申请费:125欧元 |
申请费(同组多件,第11件起) |
注册费:50欧元 公告费:30欧元 |
第11件起不再有进一步官费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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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维持费 |
90欧元/件 |
150欧元/件 |
第二次维持费 |
120欧元/件 |
250欧元/件 |
第三次维持费 |
150欧元/件 |
400欧元/件 |
第四次维持费 |
180欧元/件 |
700欧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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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无效程序的基础费 |
350欧元 |
320欧元 |
提起申诉程序的基础费 |
800欧元 |
720欧元 |
提起继续处理程序的基础费 |
N/A |
400欧元 |
变更一件REUD |
N/A |
200欧元 |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在接下来几个月对包括审查指南在内的配套文件进行更新,以尽快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与新法相适应的实践指引。我们后续也会密切关注新法“落地”过程中的最新进展,并向读者进行介绍。
相关链接:
欧盟知识产权局关于欧盟外观设计改革的专题页面:
https://www.euipo.europa.eu/en/designs/design-reform-hub
欧盟知识产权局2024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修法后的外观设计维持费缴纳须知的新闻公告:
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design-renewals-following-the-eu-design-reform-what-to-know
2024年11月18日公布、2024年12月8日生效的《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修正案全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2822
关于欧盟外观设计改革进程的中文介绍,按时间先后顺序,可参考:
2022-12-02: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即将迎来修改
http://www.huasun.org/ipnews/819
2023-10-20: 欧盟外观设计立法改革的最新进展
http://www.huasun.org/ipnews/858
2024-10-22: 欧洲理事会通过外观设计立法改革一揽子提案
http://www.huasun.org/ipnews/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