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2: EPO和SIPO从2012年9月初实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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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2年8月22日,德国慕尼黑

 

 

 

今天,欧洲专利局在其官方网站发表了题为——EPO-SIPO合作新的里程碑:电子交换优先权文件——的报道。报道内容翻译如下:

 

2012年9月3日生效的EPO-SIPO关于电子交换优先权文件的协议(PDX协议)标志着欧洲专利局(EPO)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双边合作中的一个主要里程碑。

 

背景

 

2010年12月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与EPO局长Benoît Battistelli签订了实现电子交换优先权文件的双边协议。协议赋予SIPO和EPO简化两局之间电子交换优先权文件的法律责任。该协议成为EPO-SIPO双边合作2012年年度工作项目的一部分。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4条确立的优先权为国际专利系统的核心特征。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权利要求需要得到其请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可靠副本的支持。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D款,在可适用的国家或地区法律下,专利局通常要求经认证的在先申请的副本作为确认优先权的条件。

 

实行

 

EPO-SIPO PDX协议的生效将降低处理接收到的优先权文件的纸件副本以及将其存储于电子记录管理系统中所涉及的管理费用。自2012年9月3日起,EPO和SIPO申请人和代理人将能够降低从首次递交局要求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纸件副本的费用,并能够以更加及时的方式将这些文件提供给第二递交局。

 

PDX协议的实行也将支持专利授权程序并简化EPO与SIPO之间在线合作的方式,从而对提高欧洲专利文件的质量作出贡献。

 

后续步骤

 

将来,两局将从事PDX协议的维持,并探索将电子交换拓展到其它类型文件的可能性,从而拓展两局之间专利信息的电子交换。

 

 

 

原始报道请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2/20120822.html

 

关于进一步的信息请参见:《2012年8月9日欧洲专利局主席关于递交优先权文件的决定》(OJ EPO 2012, 492),以及:《2012年8月9日欧洲专利局关于欧洲专利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自动交换优先权文件的通知》(OJ EPO 2012, 494)。下面是这两份文件的中文翻译:

 

 

 

2012年8月9日欧洲专利局局长关于递交优先权文件的决定

 

针对欧洲专利公约(EPC)细则53(2)条和163(2)条,欧洲专利局局长作出下列决定:

 

第1条   在欧洲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在先申请副本

 

欧洲专利局应在欧洲专利申请文件中免费加入该申请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副本,若所述在先申请为:

(a)欧洲专利申请,

(b)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以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递交的国际申请,

(c)中国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

(d)日本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

(e)韩国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

(f)美国临时或非临时专利申请。

 

第2条   针对申请人的信息

(1)一旦欧洲专利局已在欧洲专利申请中加入其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副本,欧洲专利局应向申请人进行相应通知,除非所述在先申请为欧洲专利申请或者根据PCT以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递交的国际申请。

(2)如果在先申请的副本不能被加入文件,其不应被视为根据EPC细则第53(2)条按时递交。欧洲专利局应适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EPC细则第53(1)条给予申请人后续递交副本的机会。

 

第3条   Euro-PCT申请

第1条和第2条也应适用于以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进入欧洲阶段的国际申请(EPC细则第163(2)条)。

 

第4条   取代在先决定

本决定生效时,2009年3月17日关于递交优先权文件的决定(OJ EPO 2009, 236)应废止。

 

第5条   生效

该决定将于2012年9月3日生效。

 

2012年8月9日,慕尼黑。

Benoît BATTISTELLI

局长

 

 

 

原始决定请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president-notices/archive/20120822.html

 

 

 

2012年8月9日欧洲专利局关于欧洲专利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自动交换优先权文件的通知

 

欧洲专利局荣幸地宣布,自2012年9月3日,欧洲专利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为在SIPO和EPO递交的首次申请开始实行优先权文件的自动电子交换。

 

为享有该项对申请人免费且无任何形式要求的服务,要求欧洲专利申请或者中国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必须于2012年9月3日或其后递交,所述申请要求在对方局递交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原始通知请参见以下链接: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20822.html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