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4: 欧专局关于扩大申诉委员会 G 1/23(“太阳能电池”)决定的新闻公告

华孙事务所,2025年7月4日
文字/审校:孙一鸣(HUASUN)
(图片来源:©EPO)
欧专局扩大申诉委员会于2025-07-02日作出具有重要意义的决定: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仅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日期前无法分析并再现其组成或内部结构为由,不能将其排除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4(2)条意义下的现有技术之外;关于该产品的、在申请日前已向公众公开的技术信息,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4(2)条意义下的现有技术,无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日期前是否能够分析并再现该产品及其组成或内部结构。
欧专局就该决定发布的新闻公告的全文翻译如下:
关于扩大申诉委员会2025年7月2日G 1/23(“太阳能电池”)决定的新闻公告
2025年7月2日
扩大申诉委员会今日就案件G 1/23作出决定。其认定,仅以某一产品的组成或内部结构无法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再现为由,不能将其排除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4(2)条意义下的现有技术之外。
背景
扩大申诉委员会是《欧洲专利公约》(EPC)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欧洲专利公约》的统一适用。
G 1/23号移送决定涉及《欧洲专利公约》第54(2)条,该条规定: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一切内容,均构成现有技术。
在技术申诉委员会3.3.03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T 438/19案中间决定中,其就产品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4(2)条意义下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条件,向扩大申诉委员会提出了问题移送。在该案中,争议焦点是某种特定的、可用于制造太阳能电池的商售聚合物产品,是否即使无法再现,也应视为属于现有技术。争议核心在于如何理解扩大申诉委员会在G 1/92案意见中所提出的“可再现性要求”,该意见指出:“当某一产品本身向公众公开,并且可以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和再现时,其化学组成即构成现有技术……” 移送委员会认为,关于这一“可再现性要求”的不同理解在现有判例法中导致了不一致的解释。根据判例法的一种解释路径,如果市场上的某一产品在相关日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其进行分析和再现,则该产品不构成《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和第56条意义下的现有技术。
关键考量
扩大申诉委员会分析了G 1/92案意见中所述“可再现性要求”的不同解释。委员会认为,除了使用与产品不同的起始材料自行合成该产品外,从市场上反复获得该产品本身,也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再现”的一种方式。因此,该“可再现性要求”应作宽泛理解,即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并占有该物理产品的能力。这一条件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本质上已被满足。关于该产品的、已向公众公开的技术信息也构成现有技术,无论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再现该产品及其组成或内部结构。
扩大申诉委员会认为,为了回答涉及“可分析且可再现”这一联合性条件的移送问题,无需将对商售产品的“可分析性要求”与“可再现性要求”分开加以考虑。
关于该产品后续可能的不再可获得性或其特性发生变化,扩大申诉委员会指出,这可能导致证明产品某些特性的难度增加(包括其精确的或部分的组成)。然而,这类举证困难并不影响该产品作为现有技术的法律属性,因为从该产品中可得出的抽象技术教导不会因此在事后消失。
决定
扩大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如下:
1. 在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仅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日期前无法分析并再现其组成或内部结构为由,不能将其排除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4(2)条意义下的现有技术之外。
2. 关于该产品的、在申请日前已向公众公开的技术信息,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4(2)条意义下的现有技术,无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日期前是否能够分析并再现该产品及其组成或内部结构。
3. 鉴于对问题1和问题2的回答,问题3无需回答。
联系方式
Nikolaus Obrovski
Jeannine Hoppe
欧专局申诉委员会新闻发言人
本新闻公报为媒体使用的非约束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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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原文:
G 1/23决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