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欧专局否决人工智能被指定为发明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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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1年12月30日
文字:段晓琪(HUASUN)审校: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PO)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人工智能是否能被指定为发明人的争论也日益引发业界关注。欧专局法律申诉委员会(Legal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PO)在本月做出的一项决定中,否决了人工智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的可能性,这与早些时候美国和英国主管机构就同一问题所采取的立场一致。

 

2021年12月21日,欧专局法律申诉委员会在公开口审程序中宣布了其做出的针对合并审理的J 8/20号申诉案和J 9/20号申诉案的驳回决定,即,法律申诉委员会确认了欧专局受理部门(Receiving Section of the EPO)做出的驳回EP18275163号申请(欧专局登记簿链接:https://register.epo.org/application?lng=en&number=EP18275163 )和EP18275174号申请(欧专局登记簿链接:https://register.epo.org/application?lng=en&number=EP18275174 )的决定,这两件申请的共同之处在于申请人将一个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系统指定为发明人。

 

上述案件涉及的法条主要是《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原文如下:

Article 81 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shall designate the inventor. If the applicant is not the inventor or is not the sole inventor, the designation shall contain a statement indicating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the European patent.

 

基于上述《公约》第81条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第19(1)条、第60(1)条的规定,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指定发明人,专利权应属于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约》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指定须经过形式审查,前述审查在针对可专利性的实质审查之前进行且独立于实质审查,即,在进行该形式审查时无需考虑申请主题是否具备可专利性。

 

J 8/20号申诉案和J 9/20号申诉案的主要争点是:欧洲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指定一个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工智能机器/系统作为申请的发明人?针对涉案的EP18275163号申请和EP18275174号申请中,申请人指出,涉案发明均为人工智能系统DABUS自主创造的结果。但是,欧专局受理部门在形式审查之后驳回了前述两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人指定请求在下述两方面违反了《公约》第81条的规定:首先,受理部门认为《公约》文本所称的“发明人”的含义仅仅涵盖作为发明人的真实人类(自然人),因此将一个机器指定为发明人违反了《公约》第81条和实施细则第19(1)条的规定;其次,受理部门指出,机器无法将权利转移给申请人,因此声称申请人因其拥有该机器从而成为专利权的权利继受人同样无法满足《公约》第81条和实施细则第60(1)条的规定。

 

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不服受理部门的上述决定,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除了其主要申诉请求(指定人工智能系统DABUS为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不应成为驳回申请的理由)之外,申请人还提交了关于权利继受的辅助申诉请求,指出在没有人被认定为发明人的情况下,自然人(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凭借其作为人工智能系统DABUS的所有者和创造者而享有对涉案专利的权利。

 

经过公开举行的针对合并审理的两件申诉案的口审程序后,法律申诉委员会驳回了申诉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1. 根据《公约》规定,发明人必须是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申请人的主要申诉请求被驳回。

2. 就辅助申诉请求,法律申诉委员会指出,《公约》第81条第二句关于欧洲专利的权利来源的声明必须同时符合《公约》第60(1)条关于权利归属和职务发明认定的规定。

3. 欧专局有权就前述权利来源声明是否涉及《公约》第60(1)条所涵盖的情形进行评估和认定。

 

申诉决定的完整版本目前尚未公开,后续公众将能够在欧洲专利登记簿(European Patent Register)和申诉委员会决定数据库中查询前述申诉决定。

 

 

 

 

相关链接:

 

欧专局官网新闻链接: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1/20211221.html

 

法律申诉委员会新闻公告链接: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communications/2021/20211221.html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