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30: 四项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决定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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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9月30日,德国慕尼黑

文字:张昊钰(HUASUN) 审校:黄若微(HUASUN)

 

(图片来源:©EUIPO)

 

在欧盟商标第二阶段立法改革的背景之下,欧盟知识产权局也将有一系列新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基于此,欧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于2017年9月26日公布了四项决定,其生效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

 

针对上述四项新决定,我们总结介绍如下:

 

  • 第EX-17-3号局长决定涉及欧盟商标和指定欧盟的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和在先权的形式要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优先权/在先权证明文件未能随申请一并提交,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时会首先自行查询相关优先权/在先权信息(前提是该信息是以欧盟任一成员国语言呈现的),如无法查询,则欧盟知识产权局会要求申请人补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也可以是来自于官方登记簿/官方数据库的摘要信息)。决定还对文件提交和翻译的规则做了规定。
  • 第EX-17-5号局长决定涉及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形式要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决定放宽了对在先申请证明文件的要求,即,只要求前后申请的信息一致,而未再要求必须提供经过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
  • 第EX-17-6号局长决定涉及附件载体技术规格的要求,主要规定了可被官方接受的特定载体、文件格式、文件大小、不完整或者难以辨认的附件的处理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
  • 第EX-17-7号局长决定涉及费用的支付方式,规定了诸如行政性收费优先级较高、资金不足、开立账户的最低金额、小额退款、账户的滥用、通过信用卡/借记卡或者在线账户付款等事项。

 

除了上述四个决定之外,关于通过电子方式沟通的(包括通过传真方式沟通的重大变化)第EX-17-4号局长决定同样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更多信息请见下述链接: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17-3号局长决定原文: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law_and_practice/decisions_president/EX-17-3_en.pdf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17-5号局长决定原文: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law_and_practice/decisions_president/EX-17-5_en.pdf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17-6号局长决定原文: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law_and_practice/decisions_president/EX-17-6_en.pdf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17-7号局长决定原文: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law_and_practice/decisions_president/EX-17-7_en.pdf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17-4号局长决定原文: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law_and_practice/decisions_president/ex17-4_en.pdf

关于立法改革进程的更多信息请见: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de/eu-trade-mark-regulation

欧盟知识产权局新决定更多信息请见: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decisions-and-communications-of-the-executive-director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