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9: 欧专局修订规定权利要求超项费用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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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7年2月9日,德国慕尼黑

文字:冯秋凤(HUASUN) 审校:孙一鸣(HUASUN)

 

(图片来源:©EPO)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62条对超项权利要求缴费期限、权利要求费用退款和逾期未缴纳超项权利要求费用的后果做出了规定。欧专局行政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4日做出了“修订《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1条和第162条”的决定。欧专局同时也在其2016年12月的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中发布了关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1条和第162条修订的通知,详细介绍了此次修订的内容。此次的修订旨在阐明欧专局在实务中在年费和权利要求超项费用方面的一贯做法的法律依据,并没有改变现有做法。

 

针对此次修订,下面介绍其中关于权利要求超项费用的规定。

 

此次《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62条的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其第2款适用于所有在此生效之日尚未发出提醒补充检索前可提交修改的官方通知的欧专申请。

 

根据《关于费用的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从第16项权利要求开始,申请人需要向欧专局缴纳超项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62条第1款,一件PCT申请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欧洲阶段时,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超项的费用。《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62条第2款则进一步指出,如在此期限内申请人未缴纳超项权利要求费用,申请人仍然可以在补充检索前可提交修改的六个月期限内缴纳超项费用。

 

修订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62条第2款原文如下:

“If the claims fees are not paid in due time, they may still be paid within the period under Rule 161, paragraph 1 or paragraph 2, as the case may be. If within this period amended claims are filed, the claims fees due shall be computed on the basis of such amended claims and shall be paid within this period.”

 

此次修订后所使用的措辞更为清晰地区别了补充检索前可提交修改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应确定权利要求费用支付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期限和在补充检索前可提交修改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并没有提起修改。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应确保在补充检索前可提交修改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完成支付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尚未支付的权利要求超项费用。

 

第二种情形是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31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在补充检索前可提交修改的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起了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在此情况下则应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项数来计算权利要求超项费用。在此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申请人应确保缴纳了超出部分的权利要求费用。针对此情形,欧专局在通知中进行了举例说明。例如,一件PCT申请在进入欧洲阶段的31个月期限内提出了27项权利要求。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支付了五项超项权利要求的费用。在31个月期限届满以后,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61条规定的六个月届满之前修改了权利要求,提出了32项权利要求。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应根据在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提交的权利要求(即32项权利要求)计算应缴费的权利要求项数。据此,应缴纳权利要求超项数为17项。 由于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已支付了五项权利要求的费用,则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再支付额外的12项权利要求超项费用,否则未被缴费的权利要求将被视为放弃。

 

 

 

相关链接:

欧专局关于修订的决定的原文: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12/a102.html

 

欧专局官方公报通知原文: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6/12/a103.html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