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 欧专局暂停特定生物技术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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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15日,德国慕尼黑

文字:段路平(HUASUN)审校:孙一鸣(HUASUN)

 

 

 

 

(图片来源:©EPO)

 

欧专局于2016年12月12日正式公告,欧专局将暂停所有下列主题的发明的审查和异议程序:通过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获得的植物和动物(“plant or animal obtained by an 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

 

2016年11月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 / EC)特定条款的通知(Commission Notice on certain articles of Directive 98/4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欧盟委员会在通知中表明,依据立法者的意图,通过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获得的动植物不应被视为具有可专利性。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DIRECTIVE 98/44/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6 July 1998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98/44/EC,简称“生物指令”),于1998年生效,是罗马条约内部市场框架下与专利保护相关的一个欧盟指令,旨在协调和统一欧盟成员国专利法中对生物技术发明保护的不同规定。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于1999年通过欧专局成员国的决议被引入《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欧专局的审查和异议部门在审查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生物技术发明时,都会将该指令作为解释《欧洲专利公约》相应条款的辅助手段。该指令第4条以及《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均规定,动植物品种,以及生产动植物的、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但均未对源于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所获得的植物/植物材料(比如水果或种子等)或动物/动物材料的可专利性进行明确规定。

 

2015年3月,欧专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决定,通过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生产的产品可以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获得这种产品的方法本身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承认上述产品的可专利性与欧盟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是相冲突的。

 

2015年12月,欧洲议会决议要求欧盟委员会对源于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获得的产品的可专利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应欧洲议会的要求,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公布了上述通知。

 

鉴于欧盟委员会的最新通知可能产生的影响,欧专局在其通知中明确表示,如若成员国决定遵循欧盟委员会通知中的解释,欧专局将会执行其决定。

 

 

 

相关链接:

 

欧专局官方通知原文请参见: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6/20161212.html

 

欧盟委员会关于《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特定条款的通知请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6_411_R_0003&from=EN

 

《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请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1998L0044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