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6: 德国引入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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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8月6日,德国慕尼黑

 

 

 

《关于引进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公司制度的法律》于2013年7月5日在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并自2013年7月19日起正式生效。就此,德国联邦司法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以“自由职业的另一种选择——制度漏洞被填补”为题的新闻公告。该公告全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德国联邦参议院于201375日在无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了《关于引进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公司制度的法律》。联邦司法部部长 Sabine 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女士对此文件进行了解释:

 

该法律的出台使德国也拥有了与英国有限责任合伙(LLP)类似的形式: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公司制度(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Berufshaftung)。 这并不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 ,而是已为自由职业顺利引入的合伙公司制度的一种变体形式。这种形式结合了税务上的透明(仅在公司合伙人层面征税)与出现职业失误时的责任限制。因此,这种形式尤其适合合伙人合作工作的事务所或者具有自由职业性质的联合。该法律回应了律师事务所以LLP形式建立的趋势,同时也给予了小型自由职业者公司期待已久的另一种选择。

 

一个在德国公司法律形式体系内不公正的漏洞因此也终于得到了弥补:在此处工商业经营场所是两合公司(GmbH & Co KG)这种形式,那么自由职业者也就可以拥有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公司(PartG mbB)的形式。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该合伙制公司签订了第三方责任保险,同时在注册到合作制公司登记簿时要就此进行证明。该第三方责任保险旨在保护合同相对方。使用“有限职业责任(mit beschränkter Berufshaftung)”这样的标志是为了突出该公司的有限责任形式。

 

背景原因:

 

《关于引进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制公司制度的法律》和《变更律师、专利律师和税务咨询师职业权利的法律》规定了合伙制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因此由于职业失误引起的责任以公司财产为限,其他责任,如租金和工资,仍然保持无限责任。一个合适的、受职业法律调控的保险保护作为对策被引进,同时合伙制公司也使用一个相应的名称后缀,该名称后缀也必须在合伙制公司登记簿上载明。 例如缩写“mbB”现在是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

 

法律规定,一个由律师(包括专利律师)组成的并且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制公司必须有250万欧元的最低保险金。一个由税务师或者会计师组成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必须有100万欧元的最低保险金,其他的拥有法定职业规章的自由职业可以随时通过在其法定职业规章中引入相关法律规定来使用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形式。有限职业责任合伙形式是一个开放的平台。

 

 

 

该公告原文,请参见:

http://www.bmj.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DE/2013/20130607_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html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