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4: 欧洲和中国将使用同一专利分类系统(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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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6月4日,德国慕尼黑

 

 

 

今天,欧洲专利局在其网站发布了题为“欧洲和中国将使用同一专利分类系统:欧专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加强专利分类合作的备忘录”的公告。公告原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欧专局(EPO)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今天签署了一项备忘录,该备忘录旨在加强双方在专利分类领域的合作。在该备忘录期间,从2014年1月起,在接受欧专局的专门培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开始对其新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照合作专利分类方案(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英文简称 CPC)中的部分技术领域进行分类;并力争于2016年1月起将全部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照CPC所有技术领域进行分类。相应的分类信息将与欧专局共享。CPC是目前世界上最精细的专利文件分类系统(共250000个细分),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在欧专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开始使用。该系统有相当大一部分源自于欧专局此前适用的欧洲分类系统(European Classification, 英文简称ECLA)。

 

欧专局局长Battistelli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入CPC作为与国际专利分类方案(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英文简称IPC)同时适用的专利分类方案,此举将为公众获取中国专利文件带来极大便利。使用分类符号将帮助我们克服目前尚存的因语言不同所带来的障碍。对于协调专利体系以及推进CPC成为全球公认、并为更多专利主管机构所使用的分类系统而言,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成就。”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引入CPC用来对中国专利文件进行分类,这一重大成果将有力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专局的双边合作。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2011年和2012年连续位列世界第一。此外,中国专利文件也已于2012年7月被纳入PCT最低限度文件的范围。将中国专利文件按照CPC进行分类无疑将提高来自世界各地的审查员的文件检索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为全球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服务。”

 

作为专利授权程序中高效的现有技术检索途径,CPC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超过45个国家的专利主管机构所采用。在将来,检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相关文件的能力将得到极大提高。

 

 

 

该公告原文,请参见: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3/20130604.html

 

更多关于CPC的信息,请参见:

http://www.cooperativepatentclassification.org/index.html

 

关于欧专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于今年年初推出CPC的相关情况简介,请参见:

http://huasun.de/cn/node/215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