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 欧专局前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口审的系列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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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孙事务所,2022年8月24日

 

 

问:欧专局前的哪些口审程序可以要求以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

 

答:根据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1)款和第7条,审查部门(Examining division)前的口审程序应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该决定于2021年1月4日生效,并未规定截止日期。2022年6月15日,欧专局再次发告示确认,审查部门前的口审将继续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根据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2条和第10条,异议部门(Opposition division)前的口审程序应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试点项目pilot project)。在该局长决定生效后(2021年1月4日),该试点项目将应用于异议部门前除有重大理由之外的所有口审程序。并且为避免未决的异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1年1月4日或之后进行的异议部门前的视频口审程序,不再以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根据2022年4月4日局长决定第1条,目前该试点项目的期限被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1)款和第5条,受理部门(Receiving Section)前的口审程序应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根据该局长决定,自2021年7月1日及之后举行的口审程序,除有重大理由(请参考本答疑第六点)之外,都将使用视频会议方式举行。(OJ EPO 2021 A49)

 

根据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1)款和第5条,法律部门(Legal division)前的口审程序应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根据该局长决定,自2021年7月1日及之后举行的口审程序,除有重大理由(请参考本答疑第六点)之外,都将使用视频会议方式举行。(OJ EPO 2021 A50)

 

 

问:为什么要举行视频口审?

 

:以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口审可以有效解决因地域关系而产生的额外时间和费用问题,从而以更适合的方式保证口审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的权利。在全球COVID-19疫情的影响下,以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口审,也是在遵守卫生条例的情况下保证当事人和欧专局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一种必要措施。

 

 

问:视频口审的效力如何?

 

:视频口审效力等同于在欧专局相关部门所在地(慕尼黑、海牙、柏林)进行的口审。(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2条第(3)款 、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3)款、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3)款)。

 

 

问:当事人如何参与视频口审?

 

审查部门、异议部门、受理部门、法律部门前的口审程序原则上以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在欧专局所在地现场举行口审。(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2条第(1)款和第(2)款、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1)款和第(2)款)。

 

另外,审查部门、异议部门、受理部门、法律部门前的视频口审,都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陪同方从不同位置远程参与口审,前提是额外参与者的数量不会影响到口审的有效进行。从不同位置远程参与视频口审的意向应尽早告知(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4条、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2条第(1)款、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1)款、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2)款)。

 

 

问:当事人如何连接到视频口审?

 

:欧专局将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请求人视频口审的日期、时间以及如何建立连接(以链接或其他合适的方式)等详细信息。(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

 

 

问:在当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可以申请在欧专局所在处现场进行口审?

 

:可以,前提是存在重大理由不适合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口审(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2条第(2款)、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2)款、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2)款)

 

根据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请求人应尽早提出在欧专局所在地举行口审的请求,最好与口审请求一并提出。最终是否同意在欧专局所在地举行口审,将由相关部门(division in question)酌情决定。

 

若请求人的请求在欧专局发出视频口审邀请函后到达,欧专局同意其请求时,则会告知请求人口审程序将在欧专局所在地举行,口审日期会尽可能与已签发的口审邀请函上的日期保持一致;若欧专局不同意其请求,则会通知请求人以已签发的口审邀请函为准,口审将以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并会附上一份拒绝理由。

 

若请求人的请求在欧专局签发视频口审邀请函之前到达并且被拒绝,则拒绝的理由将在口审邀请函中作为附件给出。

 

但无论何种情况,请求人不得单独提起针对该拒绝的申诉。

 

 

问:在何种情形下口审不应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在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审查部门、异议部门、受理部门、法律部门前的口审不应以视频会议的形式举行(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2条第(2)款、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2)款、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2)款)

 

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对上述重大理由作出列举:

 

-  参与人无法参加视频口审的,比如代理人存在经证明的视觉障碍,无法在屏幕前参加口审,或

-  口审案件的题材和性质不适合以视频方式举行的,比如涉案物品的触觉特征需现场进行展示或鉴定,

-  但泛泛地认为视频口审在技术上不可靠和没有视频设施并不构成该重大理由。

 

根据欧专局2022年6月15日的通知,在审查部门前的口审如果因重大理由不能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则都被推迟到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举行。

 

 

问:若在视频口审当天出现技术问题无法参与口审怎么办?

 

:若在视频口审期间出现了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视频口审无法按照EPC第113条和116条保障请求人的权利顺利进行,则相关部门会签发一份新的口审邀请函。通常来说,新的口审程序若无其他重要原因也将以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除非出现上述重大理由。(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7条、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4条、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1条第(2)款)

 

但是,若请求人因技术问题以外的原因未能参与视频口审,口审将根据EPC细则第115条第(2)款继续进行。(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8条、2020年12月17日局长决定第4条、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4条、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5条)

 

 

问:是否可以在视频口审过程中传输文件,以何种形式?

 

:在视频口审期间,文件必须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在口审开始时,相关部门将向当事人提供提交文件的电子邮箱地址。(2020年5月13日局长决定第1条、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2条、2021年6月9日局长决定第3条)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5月13日的官方通告对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提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必须使用PDF格式作为附件提交,并且符合WIPO的电子文件存档及处理标准。若不符合欧专局所规定的提交标准、字迹不清晰或不完整,欧专局将立即通知当事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弥补,则视为未收到文件或文件中字迹不清、不完整的部分。(2020年5月13日局长决定第4条)

 

另外欧专局不要求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的文件进行书面确认。(2020年5月13日局长决定第5条)

 

异议部门同意,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阐述目的展示其屏幕;以这种方式展示的资料将不被视为该方提交的文件。(2020年11月10日局长决定第6条第(3)款)

 

 

问:是否可以在视频口审程序中进行取证?

 

:根据2020年12月15日局长决定对EPC细则第117条和第118条做出的修订,取证可以在视频口审程序中进行。该决定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审查部门和异议部门前的口审程序以视频方式举行的,取证也必须在视频口审程序中进行。如果口审程序在欧专局所在地进行,一方当事人、证人或专家请求以视频方式进行取证的,或相关部门认为以视频方式听取证人、当事人或专家陈述更为合适的,取证环节可以视频的方式进行。(2020年12月17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35)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现场勘验进行取证时,如果该取证涉及触感、质地、操作体验或任何其他无法通过视频会议适当传送的特征,则该现场勘验不会以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2020年12月17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35))

 

 

问:视频口审的费用如何?

 

:欧专局不要求为视频口审支付特定的费用,请求人或其代理人仅需承担其自身网络连接和其技术设施使用的费用。(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

 

 

问:视频口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录音、录像或转播?

 

:除欧专局外任何人不得对视频口审中的任何部分进行录音、录像或转播。(2020年11月10日的官方通告(OJ EPO 2020 A122))

 

 

 

相关链接:

 

欧专局局长2020年5月13日有关在电话咨询、视频面谈和视频口审期间传输文件的决定(OJ EPO 2020 A71)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06/a71.html

 

欧专局局长2020年11月10日有关修改和延长异议部门前的视频口审程序试点项目的决定(OJ EPO 2020 A121)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11/a121.html

 

欧专局2020年11月10日有关审查部门前和异议部门前的视频口审程序的官方通知(OJ EPO 2020 A122)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11/a122.html

 

欧专组织行政委员会2020年12月15日有关修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17和118条的决定(CA/D 12/20)(OJ EPO 2020 A132)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12/a132.html

 

欧专局局长2020年12月17日有关审查部门前的口审程序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的决定(OJ EPO 2020 A134)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12/a134.html

 

欧专局2020年12月17日有关审查部门前和异议部门前通过视频会议取证的官方通知(OJ EPO 2020 A135)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0/12/a135.html

 

欧专局局长2021年6月9日有关法律部门前的口审程序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的决定(OJ EPO 2021 A50)

https://m.epo.org/law-practice/official-journal/2021/06/a50.html

 

欧专局局长2021年6月9日有关受理部门前的口审程序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的决定(OJ EPO 2021 A49)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1/06/a49.html

 

欧专局2022年4月4日有关进一步延长异议部门前的视频口审程序试点项目的决定(OJ EPO 2022 A43)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2/04/a43.html

 
 
欧专局2022年6月15日关于审查部门前口审程序形式的告示

 

 

更新记录 

2022-08-24: 答疑更新:欧专局前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口审的系列问题答疑,根据欧专局局长2020年11月10日有关修改和延长异议部门前的视频口审程序试点项目的决定、欧专局2020年11月10日有关审查部门前和异议部门前的视频口审程序的官方通知、欧专组织行政委员会2020年12月15日有关修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17和118条的决定等,欧专局2022年6月15日关于审查部门前口审程序形式的告示进行了全面更新。
2020-06-09: 答疑更新:欧专局前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口审的系列问题答疑,根据欧专局局长2020年4月1日有关审查部门前的口审程序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的决定、2020年4月14日有关异议部门前的口审程序以视频会议方式举行的试点项目的决定、2020年5月13日有关在电话咨询、视频面谈和视频口审期间传输文件的决定及欧专局相关通告进行了全面更新
2019-02-28: 新答疑:欧专局前以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口审的系列问题答疑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