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5: 欧洲专利授权后若在3个月内没有在相应的生效国办理生效程序还能得到相应生效国的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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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15日,德国慕尼黑

 

 

 

问:欧洲专利授权后若在3个月内没有在相应的生效国办理生效程序还能得到相应生效国的法律保护吗?

 

答: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成员国生效。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因为伦敦协定的缘故不需要翻译,因此授权后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所以,在上述这些国家,不用办理生效程序,就能得到保护。

 

在其它国家,如果要求对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进行翻译,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三个月内,但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点的期限,如冰岛是4个月。该期限错过的话有无补救措施、及如果有的话如何补救都是由这些国家各自规定的,最好去问一下想生效的具体国家的专利律师或律师。在欧专局的"National Law"手册中也能查到部分相关信息(比如土耳其:“ Extension of 3 months by paying a surcharge”):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natlaw/en/iv/index.htm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