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8: 德国对于共同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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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1年8月28日,德国慕尼黑

 

 

 

问:德国对于共同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德国,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利法中并没有被详细规定。德国专利法仅是在第6条第2句中规定,如果一项发明由众人完成,则取得专利的权利由众人共有。

 

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德国民法典(BGB)来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会被认为是民法典中的按份共同关系(Bruchteilgemeinschaft, §741 BGB),在一定条件下有时也会被认为是共同共有或合手共有关系(Gesamthandgemeinschaft, §719 BGB)。

 

在按份共同关系时,如果是专利权的转让或独占许可,则需要得到所有共同共有关系人的一致同意。对于普通许可是不是需要其他共同共有关系人的同意,现在还存在很多争议。

 

在共同共有关系时,对专利权的处分(比如转让或许可等)需要得到所有共同共有关系人的一致同意。当然,所有共同共有关系人也可以通过授权一部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进行有效的处分。

 
 
本页面最后更新日期: 2014-04-10